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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论文范文

股权投资论文

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1篇

1.1政府资金科技企业股权投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市场化建设,政府资金支持科技企业的方式也在逐步完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3年前,即财政拨款阶段。为了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1985年党中央正式提出科技体制改革,在《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全国主要科技力量应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了支持企业从事科研,政府给予无偿资金支持。第二阶段,1993年至2006年,即科技贷款阶段。科技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为了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有效结合[4],1993年国务院正式提出金融体制改革,在《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到金融体制改革要为科技体制改革服务。政府以贴息贷款方式支持企业从事研发。科技企业在我国开始逐渐发展起来。第三阶段,2006年到现在,即股权投资阶段。在此之前,政府以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尝试过以股权方式扶持产业发展。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开始实施,同年8月通过了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为发展股权投资奠定了法律基础。2006年“新三板”试点、2009年创业板开市为股权投资发展拓宽了退出渠道。2006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实,对创业投资企业在其设立、投资运作、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并鼓励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2008年颁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政府引导基金的地位及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政府资金股权投资发展。目前,政府资金科技企业股权投资主要包括直接股权股资和间接股权投资。

1.2政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运作模式分析所谓政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政府资金通过委托名义出资人按照政府的投资意愿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科技企业(如图2),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资金和北京市海淀区战略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政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政府资金通常委托国有投资管理公司或事业单位作为政府名义出资人直接投资于所需扶持领域的企业;第二,政府资金通常委托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具体投资业务;第三,政府资金投资对象为战略新兴产业早期企业或早中期企业;第四,政府资金投资对象一般对投资地域有限制,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国政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政府资金为单一资金来源,资金规模有限,投资企业数量有限;第二,政府资金直接投资决策程序复杂,无法及时满足科技企业的资金需求;第三,没有采取母基金运作模式,无法达到财政资金放大和引导作用;第四,受托管理机构为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行政色彩较浓,难以实现专业化和市场化管理;第五,政府资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容易与民间资本形成竞争,导致国进民退,因而目前我国政府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规模不大,主要发展间接股权投资模式。

1.3政府资金间接股权投资模式分析所谓政府资金间接股权投资是指政府资金不直接投入项目企业,而是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PE/VC),再由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政府资金意愿进行投资,间接投资所需扶持企业(如图3),如早期政府推动的产业投资基金以及目前各级政府正在推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等。早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我国国内还没有“私人股权投资”及有限合伙制等概念,为吸引社会资本包括海外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借鉴国外私人股权投资理念,通过国务院(后改为国家发改委)审批,设立了信托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如中国-瑞士合作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等[5]。目前,全国各地设立了各类产业基金,如文化产业基金、物流产业基金、新能源低碳产业基金等,基金组织形式多采取有限合伙制,从资金募集到基金运营管理更加专业化和市场化,已不再是最初意义上由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据清科数据,截至2012年末,中国各地已发起成立各类产业投资基金560只。早期的产业投资基金是中国的特殊产物,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特定需要[6]。其主要特点一是需要政府申批,行政色彩非常浓厚;二是基金组织形式一般为信托制,因为当时我国还没有有限合伙制企业组织形式;三是投资对象一般为基础设施类大型国有项目,基金运营管理专业化较弱;四是基金规模较大,但通过市场募集的民间资本非常少。虽然产业投资基金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政府资金与民间资本竞争,但难以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放大作用,特别是运营专业化和市场化较弱,政府资金使用效率较低。早期的产业投资基金可以说是引导基金发展的雏形。随着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政府对股权投资的认识也逐步加深。从2006年起各级政府开始探讨借鉴国外经验发展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7],特别是2008年后发展非常迅速。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截止2012年4月底,全国共设立引导基金86家,总规模达531.71亿元[8]。目前国内还涌现了其它形式的政府资金间接投资形式,如2009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通知,决定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产业。截止2012年8月,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已批准102支创投基金,覆盖了全国中东西部以及东北地区28个省市,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新能源、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领域。目前引导基金和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政府资间接股权投资的主要方式。引导基金(如图3)运作遵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因而目前业内一般把引导基金定位为母基金。引导基金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为政府资金从事股权投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表现出来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行政干预频繁,决策效率低。首先,引导基金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决定受托管理机构,其次,引导基金与民间资本每组建一只子基金都要经过层层行政决策程序。二是专业化不足,主要表现在一般由国有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引导基金,而国有投资公司自身的主营业务不是母基金管理,只是多了一项副业,在基金选择和为基金提供增值服务方面的专业性明显不足。三是市场化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因为受托管理机构为国有投资公司在激励机制方面难以实现市场化,影响了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吸引高端专业人才加盟;四是政府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引导基金只能在与民间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时一次性引导和放大民间资本,如果按照母基金运作模式可以两次引导和放大民间资本。总而言之,引导基金在整个基金运作模式上还没有严格按照母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运营管理。

2我国政府资金股权投资创新模式设计

2.1政府资金股权投资创新模式设计原则政府资金通过进行股权投资扶持重要领域发展,特别是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政府资金引导、放大、专业化和市场化效用。其运作应遵循如下原则:其一,引导、放大民间资本。政府资金股权投资应起到先导和示范作用,通过设置资金放大倍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科技产业和领域,引导创新资源(包括资本、人才、技术、协会、中介机构等)聚集,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支持自主创新的发展。其二,投资对国家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领域。政府资金股权投资要定位于科技创新、转型发展,实现资本集聚,即:投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和以及带有显著外部效应、能够创造社会公平的准公共物品和服务。由于科技和科技行业正是具有显著外部效应、对国计民生影响巨大的领域,因此政府资金要重点投资产业基础好、技术能力强、带动效应高的战略新兴产业和重要产业化项目。其三,专业化和市场化。政府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机构的才能。市场化运作能够提高基金运作效率,政府作为出资人应明确自身监管职能,给基金更多决策自由,选择合理方式遴选专业基金管理人,最大限度实现基金选择和基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化运作。

2.2设立母基金引导基金所谓母基金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股权投资的政府资金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股权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促进创新业企业股权融资,发展我国战略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我国经济转型。母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通过扶持社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自身不直接从事项目企业股权投资。母基金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母基金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母基金引导基金应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母基金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母基金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母基金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母基金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业务负责部门汇报基金运作情况,包括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母基金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

2.3母基金引导基金运作模式设计母基金引导基金本质上属于引导基金,进行科技企业间接股权投资,但在运作模式上与其它以往的引导基金不同,主要表现在母基金引导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即子基金时,不是自己直接作为投资人而是与其它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后再以母基金的身份投资子基金(如图4),而以往的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时是直接以投资人的身份投资子基金(如图3)。母基金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有三大职责,一是确定投资原则,主要包括未来子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阶段、投资地域以及投资额度等;二是选择与确定母基金管理人,包括制定母基金管理人资格条件以及对申请者进行尽职调查等;三是母基金设立后的监督与评价。理事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母基金一旦设立后,其投资业务和日常管理完全由母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机制进行专业化管理,包括子基金选择、投资业务、增值服务、投资决策以及激励机制等。

3结论与建议

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2篇

1.分析初始投资对所得税的一些影响按照规定,要想确定投资企业的实际初始投资,那么应该放在对投资成本以及应该享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之后再进行确定。当投资成本相对更小时,将该投资视为是利得,应该计入到营业外收入,同时属于是投资当期,同时还应该对长期的股权投资的实际账面价值进行一定的增加;当投资成本相对比较大时,应该按照实际的成本进行入账。

2.分析投资损益确认对所得税的一些影响按照规定,在计量长期的股权投资权益法的期间,其实际的账面价值需要根据应该分担或者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亏损份额来实现一定的调整,之后确认计入当期损益。虽然,相关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但是,相关规定也有可能对暂时性的差异无法转回,这样一来,也就没有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的必要了。这是由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股利分配政策的制定没有主导作用,它只能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产生大的影响和共同的控制。可是,在某个会计期间,当被投资的企业做到净利润的实现时,那么投资企业就应该根据实际的持股比例来对应享有的投资收益进行确认,因此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应纳税的一些暂时性的小差异。

3.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对所得税的一些影响按照规定:不可以对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严格参照此规定执行。对于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的实际增减变动,在对损益的影响方面,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根本没有非常明显的差异,根本不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并且,在纳税申报时,也无需调整纳税所得额。但是,考虑到计税基础与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那些暂时性的差异,需要对所得税负债进行递延确认。

4.现金股利或利润对所得税的影响根据相关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与居民间的红利、股息等一些权益性以及投资性的收益应该是免税的收入。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就算有着不同的相关处理手法,也不会产生利润上的差异。这是因为会计对损益不能确定,所以不会对企业的会计利润造成影响;而根据上面的一些规定,在税法方面属于免税的收入,这自然也不会对利润产生影响。

5.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对所得税的影响当企业对长期的股权投资进行处理时,应该对长期股权的投资的相应账面价值进行一定的结转,对损益进行处理时,应该是出售所得的价款与对长期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处理之间存在的差值。按照相关的规定,如果企业转让的资产收入在减去资产的计税基础成本之后属于处置损失,那么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在损失的实际发生年度确认后,应该将其当作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一次性的扣除。

二、结束语

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3篇

以色列政府于1993年出资5亿美元启动了YOZMA计划:(1)资金中政府比例占40%,其余60%来自境内私人资本和国内外的创投公司;(2)采用合伙制,YOZMA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3)必须投资于以色列高科技公司。从美国、德国以及以色列政府财政股权投资经验看,政府对推动股权投资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承担着引导社会资本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以及弥补市场失灵的责任。政府资金参与股权投资,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其宏观指导和调控的职能,保障股权投资良好的外部环境,为股权投资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还可以完善市场体系,做好股权投资的监管,规范投资行为。同时,通过利用政府财政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不仅创造了更多就业机会,还增加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为我国推进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我国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践

2009年4月,科技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六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项目签订协议书,专门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承担项目的六家创投公司将分别发起设立六个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批融资规模达10.45亿元,其中引导基金参股投资1.59亿元。这是我国财政首次以股权投资方式与投资公司合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近几年来,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概念在市场上已经不陌生。清科研究中心《2013年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专题研究报告》指出,政府引导基金在我国经历了探索起步、快速发展、规范设立与运作三个阶段的发展,到目前已经进入相对成熟的市场化运作阶段。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逐渐复苏,由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热情逐步升温,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制定出台了适合本地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其中,江苏省、广东省的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目标明确、运作规范、管理科学,对其它省市推进政府资金股权投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江苏经验

2011年10月,江苏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试行股权投资等使用方式的意见》。各市、县财政局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确定了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规划,拟定了股权投资、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定向融资担保等资金运作方案。省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分两批与运作方案相对成熟的31个市、县财政部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资金使用协议,共拨付资金3.68亿元,引导各市、县财政出资3.73亿元,共同组成地方区域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并委托江阴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出资人代表,从2012年开始实施财政资金有偿使用试点。从发展情况来看,江苏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态势良好,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13年底,江苏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运行的资金额度为12.59亿元,共投资174户企业,已完成投资8.34亿元;2013年被投资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206.87亿元,同比增长13%。采用定向融资担保和融资风险基金方式的资金额度为7.26亿元,共为765户企业53.45亿元贷款提供担保和融资风险补偿服务,年均放大倍数5倍以上;2013年被扶持企业2013年度共实现销售收入935.61亿元,同比增长17%;实际上缴税收44.42亿元,同比增长13%;实现净利润63.71亿元,同比增长12%。财政股权投资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内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在174户获得扶持资金股权投资的企业中,近140户为江苏省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内企业,新兴产业和服务业企业占比80%,促进了江苏省产业转型升级。江苏政府财政资金实行股权投资的经验表明,财政资金参股企业对于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二)广东经验

2013年初,广东省财政厅出台了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意见等文件,扩大对现有财政经营性领域资金的股权投资改革。广东的主要做法有:1.明确股权投资的范围和比例安排。2013年省级财政用于股权投资的总额约187亿元,其中:注入资本金类项目、用于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按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70%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项目,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项目,按分别不低于专项资金规模的50%和40%进行股权投资;补助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等,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实施股权投资。规定产业扶持类资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财政资金投入占股不超过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2.明确股权投资改革的政策导向。一是引导投资方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基础设施、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府需要扶持的领域,着力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产业。二是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以市场化的方式对项目的研判和选择进行运作。三是循环使用,滚动支持。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确定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实现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和良性循环;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适时退出获得合理回报,形成财政资金滚动发展效应。四是防范风险,提高绩效。明确受托管理机构责任义务,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股权资金投入和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激励约束机制。3.明确股权投资的运作模式。一是参股方式,包括直接注资、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委托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委托管理机构与企业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方式。二是参股程序。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程序包括: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按领域相关、业务专长、管理对接、综合发展原则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开展独立调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具体实施。三是参股项目退出,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四是管理费用和收益管理,按受托管理财政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和管理业绩,每年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并将投资净收益的10%左右作为受托管理机构的奖励资金。省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和奖励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省财政,按原渠道滚动使用。五是资金管理和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对受托管理机构实行总体考核,对连续几年未完成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受托管理机构,采取撤销受托资格等惩罚措施。六是建立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完成年度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减少下年度资金安排金额并作为今后申请财政资金的考量因素,对使用绩效好的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增加滚动投入资金额度。4.明确界定各方的职责关系。按照参与股权投资的主体划分,省政府是出资主体,享有资金所有者的各项权益;行业主管部门是责任和监督主体,负责股权投资管理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是监管主体,负责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收益上缴管理和绩效评价;受托管理机构是经营主体,按委托管理协议及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在法定程序内明确所投入财政资金的有限责任,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和退出机制。广东的改革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将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公共产品和社会有偿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投入明确为可实施经营性投资的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注入资本金类项目、产业扶持类项目、产业园区类等纳入股权投资改革范围,其规模走在全国前列。(2)准确定位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的方向、重点、方法。(3)将投资的领域确定为重要基础设施、高投入高风险的高科技行业等市场资本不愿投入或投入不足的领域,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带动作用。(4)财政经营性资金以盈利大小为主要目标,政府主管部门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5)在股权投资项目管理中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将评审项目交由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判等,并提出投资方案建议。(6)在股权投资管理中引入退出机制,通过阶段性持股,获取合理回报,实现财政经营性资金的滚动发展。(7)在项目管理中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和价值评估,作为财政资金入股、管理、退出定价的重要依据。(8)明确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管理权限,仍由相关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现权责对等。

(三)推行政府资金股权投资中需重视的问题

从江苏省、广东省推行政府资金股权投资的实践可以看出,得益于政府资金规模大、投资目标明确、政策扶持力度大等优势,在实际运行管理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扶持效果。但由于缺少可参照的成功经验,在以上两省先行探索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1.资金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资金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如,股权投资对企业规模和利税贡献要求较高,需进一步明确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纳税能力;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和损益确认原则需要明确和细化;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多重利益博弈,需要对原有责任机制进行必要改造和重构,并将其规范化,防止出现新的权责不清晰、运转不顺畅、监管不到位等问题。2.资金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市场化运作的股权投资对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投资目标企业的筛选评定和投资跟踪管理、绩效评价,需要财政部门和资金管理机构具备金融、财务、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3.需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由于我国的市场体系仍然存在法治水平低、发育不完善、信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股权投资改革有可能面临不少的风险挑战,包括偏离政策方向风险、寻租谋利风险、委托风险、经营财务风险等,因此,需要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安排和规范操作细则,切实防范投资运作中的潜在风险。

三、推动我国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明确界定政府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范围,财政经营性资金应逐步退出一般经营性、竞争性领域,转为主要投向重要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创业型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不足的领域,防止挤出效应的产生。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资金运行管理机制,在企业遴选、资金监管、绩效评价、股权退出等各个环节制定既契合市场要求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机制和操作细则。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重构及落实办法,明确和落实政府部门、受托机构、被投资企业的权责关系。

(二)进一步体现市场化原则

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财政股权投资改革必须坚持引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模式。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政策环境,减少行政干预,把具体经营权交给直接面对市场的基金管理人;调整政府股权投资收益分配办法,合理分配政府、受托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损失和利得;探索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受托机构和资金管理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资金运作效益。

(三)加快培养优秀管理人才

为了提高资金管理的专业水平,在加强学习培训、提高财政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应鼓励和引导财政部门通过引进专业团队和专业人才来打造专业化管理团队,并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服务提高资金管理机构的综合投资管理能力,提升政府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四)建立多层次资金市场,完善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4篇

初始计量的变化主要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合并方编制财务报表时,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都强调了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核算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规定的,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后续计量的变化

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变化主要是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的变化引起的。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而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应归并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进行核算。这种核算范围的变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核算方法的转换变得更复杂了,主要涉及到如下核算方法的转换:一是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二是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三是金融资产转为按权益法核算;四是金融资产转为按成本法核算;五是权益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六是成本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其中后四种涉及到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与以前相比会计处理有了很大的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1、金融资产转为按权益法核算

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例题1:2014年1月1日,W公司以银行存款200万元购入乙上市公司10%的表决权股份,W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12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220万元。2015年5月20日,W公司又以300万元的价格从乙公司其他股东取得该公司15%的股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W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W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日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2015年5月20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4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在此只分析W公司追加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在此之前的会计处理略:(1)2015年5月20日W公司追加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贷:银行存款300(2)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3)2015年5月20日W公司追加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58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400万元)的份额(580-2400×25%=-20),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2、金融资产转为按成本法核算

根据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3、权益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

根据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例题2:2014年1月1日,W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购入丙公司30%的股权,W公司对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2015年5月20日,W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丙公司15%的股权,出售股权后W公司持有丙公司15%的股权,对丙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出售取得价款为650万元,假如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000元、损益调整1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50万元。剩余15%的股权公允价值为550万元。(2)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3)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W公司在处置时应将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贷:投资收益50要注意的是,这里视为将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终止确认了,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是50万元,而不是25万元。

4、成本法转为按金融资产的核算

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5篇

1.1盈利(1)如果此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且无未实现内部交易,则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2)如果此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且无未实现内部交易,那么应调整自己应得到的那部分利润。比如折旧、存货的主营业务成本等都是以账面计算得出的,而投资方认可的又是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不认可的存货销售利润-投资企业认可的折旧+投资单位不认可的折旧。(3)如果存在内部未实现的交易,即逆流和顺流最终未涉及第三方,那么,调整后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如果以后又实现了,加回。此处不论是逆流、顺流都视为一体,采用完全权益法。

1.2亏损(1)一般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2)巨额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依次)、预计负债(依次)、登记备查账簿。如下一年度又实现盈利,则按以上贷方反向恢复。

1.3资本公积如果被投资方存在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变动,则投资方按比例计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或作相反分录。

1.4宣告股利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时,按比例计算自己应享有部分,并冲减成本。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如果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其权益本质未变,所以投资方不做处理。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票股利及实际发放时,投资方处理,只登记备查簿,因为其实质是稀释股权,并没有引起变化。

2实证

A投资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如下所示。

2.12008年度情况

2.1.11月1日,A投资公司用4000万元银行存款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专利技术(成本为3200万元,累计摊销为640万元)从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受让取得其15%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对B不具有重大影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B装备制造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及其股东之间无关联。B装备制造公司账面价值和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均为40000万元。

2.1.22月25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4000万元。3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存入银行。(3)B装备制造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4700万元。

2.22009年度情况

2.2.11月1日,A投资公司受让取得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10%的股权,支付银行存款4500万元,并向B装备制造公司派遣董事一名。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860万元;K存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分别为1360万元和120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2.2.23月28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共计3800万元。4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

2.2.312月31日,B装备制造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涨200万元,B装备制造公司将其作为“资本公积”科目处理。

2.2.412月31日截止,B装备制造公司将1月1日持有的K存货出售50%。

2.2.5B装备制造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定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无差异,都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A投资公司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2008年末和2009年末均未减值;无所得税等因素存在。作为A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过程如下:(1)按照核算规则,A投资公司在2008年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2)2008.1.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7000;累计摊销640。贷:无形资产3200;营业外收入440;银行存款4000。2008.2.5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600。贷:投资收益600。2008.3.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600。贷:应收股利600。(3)2009.1.1追加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500。贷:银行存款4500。转换为权益法核算:①初始投资时,产生的正商誉为3000+4000-40000×15%=1000;追加投资时,产生正商誉为4500-40860×10%=414,形成的商誉依旧为正数,不必调整。②调整分配的现金股利(权益法下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盈余公积6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4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③对根据净利润确认的损益进行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5。贷:盈余公积70.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34.5。在两个投资时点之间,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总额为860万元,其中因为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引起的变动额为700万元,因此,其他权益变动为160万元,因此还需做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24(160×15%)。贷:资本公积24。2009.3.28宣告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950。贷:长期股权投资950。2009.4.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950。贷:应收股利950。2009.12.31的会计处理如下。2009年B装备制造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金额为5000-(1360-1200)×50%=49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30;—其他权益变动50。贷:投资收益123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3总结

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6篇

1.设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目标。

1.1设定管理业务目标。A公司业务的基本状况,设定长期股权管理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账面价值的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及时收取回报。目标二:建立完整科学的投资方案,并及时跟踪。目标三:股权投资、股权转让要符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目标四:确保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真实可靠,支持投资可行性方案的理由要充分、恰当。目标五:明确投资处理方式和程序,保证投资处理有关文件、凭证的真实有效。2.2设定长期股权投资管理财务目标。目标一:保证长期股权项目价值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目标二:投资回报的及时收取。

2.长期股权管理环节的设置。

A公司根据长期股权项目特点和要求,对股权投资项目运营管理设置了四个环节,包括:项目的初步评价和决策、谈判、股权的管理、股权的退出以及股权评价,其中股权的管理、退出和评价是后续进行的工作。

3.长期股权管理流程设计。

针对长期股权业务特点,A公司对投资业务分成了三个阶段:调查阶段,主要项目搜集、初步调研、立项会、尽职调查、部门审查几方面内容;交易阶段,主要有交易谈判、投委会、中介调查、董事会、交易执行等几方面内容;退出阶段有后期管理、董事会审核、退出执行等几方面内容。

4.管理组织特点。

A公司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立了比较完善的组织结构,突出公司的资产管理要求与职责。公司设一个总经理,一个财务总监和三名副经理。具体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其中,财务总监对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4.1财务部。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有: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政策充分利用;②按照会计准则正确设立账目和科目;③建立健全的会计岗位责任制;④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管;⑤行使融资管理的职能,对子公司的账目负责。在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出资项目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管理相应的程序,落实资金。针对于绩效较差、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应当报告给总经理,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4.2控制部:控制部的主要职责有:①负责新项目(含产品开发、投资)经济性测算;②负责公司年度经营预算;③负责公司全过程成本控制;④负责公司商品收益管理;⑤负责公司中长期滚动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在公司投资时各级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应的监管工作,对公司股权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检验公司的投资是否合法合规,为后期公司的股权收益负责。另外还要加强对子公司绩效评价。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控制手段

长期股权的投资拥有着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这就使得相应的投资风险也是巨大的。对此,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来面对这些风险,从而避免风险为企业自身带来的巨大伤害。从宏观上来看,这些风险主要是由于一些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内部的控制因素共同影响并引起的。对于前者的控制来说,这种因素已经超出了企业自身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往往很难对其进行预测;而后一因素,企业可以通过采用相应的手段来进行控制和规避。下文便结合A公司就一些在长期股权的投资中较为常见的几种风险进行介绍:A公司发展长期股权是为了壮大公司的实力,但同时这也意味着风险的提高。

1.流动性风险。

对A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可以看出,从2010年开始,A公司的资金流动率就有所下降,这就意味着公司的资金得不到保障,可能会出现资金的短缺状况,债务偿还的能力下降。这种流动性下降的情况就是A公司近年来不断加强长期股权投资所造成的。

2.多元化经营风险。

近年来A公司转变了经营战略,加大对长期股权的投资,实行多元化经营的战略,但是近几年股权收益的状况却不是十分乐观,股权收益率不断的下降。究其原因实行多元化的类型是不是适合A公司发展,如不适合A公司的具体情况必然会阻碍A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3.投资结构风险。

A公司虽然涉足领域很多,但是投资的结构比较单一。仍然集中在汽车领域,这也没有能够达到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多元化经营的目标。这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管理模式的问题。A公司在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灵活的调动公司资源,采用适当的体制规避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A公司,很重视框架的管理模式创新,为了加强企业股权投资的管理力度,A公司在原有的“直线职能制”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引入矩阵式的管理模型进行补充,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和调整。这一模式提高了公司的绩效,增加了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有效的规避了风险。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对其他拥有众多子公司的企业有借鉴意义。

三、结语

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7篇

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是否适合于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核算,需要考虑该项投资对被投资方的影响进行判断,在判断时不仅要考虑现有持股比例的影响,还要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的影响。为此,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2]。这项规定属于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为了与其他有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等相协调,而且使“控制”“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这些关键性概念在相关准则中实现了协调统一。

二、明确了风险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风险投资机构持有股权投资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的范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自1985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投资公司开始,我国风险投资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近年来,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的身影经常出现在投资领域。风险投资机构属于一种金融投资中介机构,其运作模式是首先筹集投资资金,然后对一些具有成长性较好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当被投资的创业企业营运管理成功后,风险投资机构从中退出,实现盈利,获得投资收益。风险投资的这种投资特点决定了它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股权投资。一般的投资者进行投资是为了投资收益,其收益一是为了获得差价收益(即资本利得),二是为了分享被投资方长期发展的利润。而风险投资是连接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资金中介,其投资的目的主要是寻求高回报的投资机会,是为了获得资本利得。风险投资公司通过与风险投资相关的经营管理业绩得到高额回报,对不良业绩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更偏重于具有投机性质的金融工具,适宜用金融工具准则进行规范核算。

三、合并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在原准则中,对于企业合并时所发生的合并费用的处理分两种情况,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合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合并费用计入合并成本。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在企业合并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没有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的处理区别。这项内容的变化主要是适应国际会计准则的新变化。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这项变化,其原因是为了压缩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夯实商誉这项资产。

四、统一了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相关费用的处理

对于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在原准则不同的准则中有不同的处理方法,甚至在个别准则中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规定。为此,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2]这项变化主要是统一各项会计准则相同或类似业务会计处理的需要。

五、改变了成本法下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确认方法

在原准则中规定,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所取得股利或利润,应当区分是否属于清算性股利,属于清算性股利要冲减投资成本,不属于清算性股利的确认为投资收益。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所取得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即不再划分清算性股利和非清算性股利,均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有3个,一是简化会计核算的需要;二是与资产减值准则相协调;三是基于法律角度的考虑,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的利润实质上就属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六、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

为了增强财务报告的相关性,在新准则中引入了“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一是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在期末确认损益时应当考虑;二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考虑其对处置损益产生的影响。例如,新准则的第11条中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2]。这种变化一是为了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增强企业财务报告相关性的需要;二是与新企业财务列表准则有关内容相协调一致;三是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需要。2007年9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了对国际列报准则的修订,引入了“综合收益”的概念。对此,2009年6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在利润表中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实现了与国际财务列报准则的持续趋同,在实务中实施良好。鉴于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散见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和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有必要将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吸收进财务列报准则中,以更好地整合相关会计规定,完善准则体系。

七、全额确认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失

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因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损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全额确认。而在原准则中,对于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因内部交易所产生的损益,在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均应按照持股比例进行调整确认。这种变化主要是体现了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

八、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工具间重分类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追加投资等原因,会导致持股比例增加,不再适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这种情况,在新准则中规定了明确的核算方法,如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金融工具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等。反之,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收回投资等原因,会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再适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核算。对于这种情况,在新准则中也规定了明确的核算方法,如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成本的确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等。该项变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完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需要,二是为了实现有关准则之间的协调。

十、引入了持有待售资产的概念

股权投资论文范文第8篇

1.管理风险。一个发展好的企业必然具有良好的管理人才,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企业进行资本运营而变成一个大企业,依然要具备高阶层的管理人才,制定国际化、科学化、实效化的管理制度,使得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结构组织、人事治理达到一体化的效果。面对新体制和新系统,新加入的公司可能会有些不适应,对此变革产生反抗的心理,特别是人事变动,反抗的态度表现得很明显。在现代企业要求人性化管理体制的大形势下,面对如此困难,企业难以强制采取措施,或者是尽量避免强制措施激化矛盾。为此,企业有可能为新公司重新安排一个合适的新管理模式。但是如果企业对新管理模式的制定做的不够充分,缺少高阶层优秀的管理人员来管理新公司,可能会使得企业整体管理效率趋于下滑。此外,对于通过股权投资组建的新公司,股东之间的信任度、配合度、关注度等都会对新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价值评估风险。股权投资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标的项目的价值决定了企业是否要进行股权投资以及投资规模大小、投资方式设置等策略,只有具备较高价值的项目才能作为股权投资的目标项目。然而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比如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客户信息、标的公司内部的运营状况等等,这些因素都一种动态的存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某一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就有可能导致股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不真实、不准确,经济评价中可能存在投资回报率高估、标的公司资产不良等情况,甚至因为没有掌握某些事项的实际情况,导致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致命风险。比如企业参股到某公司后,由于在前期可行性研究过程中某公司隐瞒了一些重大债务或有事项,企业对这些风险认识不足,某公司最终破产,导致企业的投资付诸东流。

3.法律风险。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企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营。对于企业股权投资,我国有一系列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例如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在资本运营实践中,常常有一些股权投资项目因为没有依法办理新设公司登记手续、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等行为而被查处,因为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法规而造成资本运营方案失效,因为股权转让方不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而产生法律纠纷等等。对于以国有或国有控股形式为主的石油企业,有的股权投资行为由于违反国有企业管理的专项法规而无法实施,企业还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最终得不偿失。基于股权投资产生的新公司,则有更多的法律对其进行约束,涉及经营许可、交易行为、资源权属、知识产权、安全环保、数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税收征管、会计核算等方方面面。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管的日趋严格,企业对外交易的约定性风险、法律规定性风险、实体风险和虚拟风险都在不断增加。

二、石油企业股权投资运营中的风险控制

1.确定合理的投资方式。资本运营的方式有很多种,针对不同的投资方式具有不同的战略决策。投资方式的确定,主要取决于投资的目的、企业的投资能力、目标项目状况、合作方的态度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对于石油企业而言,有的股权投资并不是为了在短期内获得分红回报,而是从市场占有或新业务开发的角度追求长远发展。基于不同的目标,可能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例如股权并购、股权收购、股权转让、新设股权企业等。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权投资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了投资的风险程度,因此企业的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自身的承受能力以及目标项目的实际需要相匹配,控制好投资金额的额度,从而减少风险。

2.进行科学的价值评估。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实施之前,企业都应开展可行性研究,有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目标公司或拟新设公司项目进行价值评估和效益预测。企业应建立完善股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机制,对可行性研究进行综合评价,提高准确率。企业应安排专人或聘请律师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纳税、对外担保等情况做全面、充分的调查,避免出现价值评估偏差。在周密、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确定投资的必要性、投资规模、出资方式、股权比例、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规划、风险防范措施等重要事项。

3.慎重选择合作伙伴。石油企业股权投资,优选合作伙伴至关重要,好的合作伙伴可以互利共赢、相得益彰,反之则可能相互掣肘、一损俱损。选择合作伙伴,关键是要做到知己知彼,企业应安排专人或聘请律师对合作方情况开展尽职调查,对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主体资格、资质、资信、资产负债、财务与经营状况、企业文化、履约能力、发展潜力等情况做全面调查和分析后,根据拟合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意向合作伙伴进行充分的谈判沟通,科学判断,慎重选择。在合资公司运行过程中,由于股东各方在企业文化、经营模式、管理风格、发展背景等存在差异,股东之间难免有一些争议。股东各方应秉承求同存异、合作共赢的基本态度,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除了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平台进行沟通以外,还要加强高层互动,坚持平等协商、诚信合作,及时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着力发挥各自优势,给予股权企业对等扶持,实现平等合作、长期合作、有效合作。

4.切实规避法律风险。石油企业股权投资运营,必须始终坚持遵规守法这条底线,按照法定程序推进各项工作。企业在实施股权投资以前,必须对目标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主体适格、产权清晰、程序合法。在股权收购项目中,为了防控风险,企业除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公司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做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股权投资公司设立后,企业还应通过法定渠道加强对被投资公司的监管,要求被投资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管理工作,避免因被投资公司出现违法事件导致企业投资损失,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5.完善被投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合理设置法人治理结构,是股权投资企业运营的基础。要降低企业资本运营的风险,必须通过合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对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科学设置,建立与投资股东股权比例相适应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席位配置制度。制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对合资公司的投资及经营决策机制、利润分配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确立股东各方清晰的权利义务规则,由股东各方遵守,从根本上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6.做好股东行权管理。企业作为股东,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合资公司章程的约定,规范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切实做好行权管理工作。企业应结合被投资公司独立法人的特性进行有效管理,一方面要尊重被投资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资格,考虑合作方合理的利益诉求,避免将股权企业等同于分支机构简单管理,不能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以及合资协议、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文件,将股东企业的管理意志合法、有效地体现到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避免被投资公司管理失控。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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